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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出售质押物清偿债务 反被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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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1 10:05:54 打印 字号: | |

质押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私自变卖质押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双滦区法院受理一起因出售质押车辆引发的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小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老王借款1.5万元,并把家中的一辆小货车抵押给老王。后因双方就借款利息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老王向小王多次追讨借款利息未果,心生不满,在短信告知其严重违约后,自行把质押物小货车转让给第三人。

收到小货车被卖的消息后,小王一纸诉状将老王告到双滦区法院,要求老王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向被告讲解关于质押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该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过错,充分让双方当事人意识到各自行为存在的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以动产质押在生活中是常见的质押方式,但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许多人却有错误的认识。本案债权人合法占有、保管质押车辆时,车辆所有权人仍为债务人,债权人作为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能擅自处分质押车辆,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