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于某某与许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双滦区法院依法判决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许某某养殖场生活用房门口的石头予以清除,恢复土地原貌。判决生效后,于某某百般刁难、拒不履行义务,许某某遂提出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双滦区法院执行法官协同许某某将围堵家门口的石头予以清除后,于某某又多次将石头等杂物堵在许某某家门口,导致无法通行。该院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于某某刑事责任。于某某于201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双滦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双滦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于某某案发后悔罪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