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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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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6-07 15:43:17 打印 字号: | |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穷尽民事执行的调查、查询等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确实不能寻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

  一、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条件

  1、客观上的不可执行性。没有其他任何主观障碍,因没有或者找不到财产而不可执行,不以申请人与执行员的追求为转移,由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交易风险、被执行人具体情况以及当前法律制度等客观存在决定的。

  2、手段上的穷尽性。在一定期间内,穷尽了一切合法执行手段,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仍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完成案件的执行。这种程序上的穷尽,是被当事人所知悉和认可的,其作为在卷宗中必须详细体现。

  3、期限上的具体性。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没有财产,而不是在被执行人法律人格存续期间的始终。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情形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村民,无固定收入,家庭贫困,为逃避债务,长期外出打工,居无定所,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法查明;另一种是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办公、生产场所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除《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所规定的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即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主要有以下二种:一是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极差,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3、被执行人躲避履行义务,抗拒执行。

  4、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

  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被执行财产的权属不明。

  二是共有财产难以分割。

  三是被执行财产变现困难。

  三、处理办法

  1、完善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首要问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须将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与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不能单纯依赖任何一种方式,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决定调查方式。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调查,作好常规调查,如查银行存款、查房地产登记、查股权登记及查车辆登记等。此外,还应配合辅助性的强制手段。如根据经验判断或者一定的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法查到确切财产下落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媒体公布、征信系统记录、悬赏等措施,或者拘留、拘传、罚款、限制出境、追究拒执罪等针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措施。

  2、将穷尽调查措施与执行公开相结合。执行法院应公开执行全过程,定期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院财产调查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使其及时、全面地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引导其正确认识、理解、监督法院执行工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将执行工作的全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3、用足用活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妄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加大力度,强化法律威严,震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采取分散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威慑执行与政治思想攻势相结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其他部门联动协助执行相结合等手段,因案施策,多措并举,推进执行积案的清理。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企业,要穷尽一切执行手段,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注册新企业等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确保案件执行到位;对各种因受金融危机出现困难的被执行企业,慎用各种强制措施,尽量采取“活封”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等措施,给企业留下生存的空间。

  4、对未结案件将逐案制定执行方案。将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和执行线索举报。一旦接到举报,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也不分昼夜,立即出动。尤其是对特殊主体的案件,包括政府、村委、建筑公司,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和各联动单位的配合,虚心听取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全社会配合法院执行的格局。

  5、完善终结执行程序的救济。“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终结执行程序退出执行程序无疑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巨大挑战,执行法院对此应当有充足的救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办理,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复议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此期间从强制执行程序转化为跟踪履行程序继续办理。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