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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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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6-05 15:38:58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实现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信访工作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信访包括涉诉信访案件和非诉信访。

  第二条:处理信访应当根据信访的内容或信访的诉求,准确界定信访性质,实行涉诉信访与非诉信访分立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对涉诉信访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审查与疏导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要明确审查或化解的责任主体,并结合案件情况制定疏导或化解的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处理非诉信访,应当坚持规范有序、依法、及时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信访工作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对信访工作的考核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审判、信访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奖励或惩罚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章 来信来访的分类和转办

  第六条:信访部门或负有处理信访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处理信访中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和转办:

  (一)信访的内容或诉求涉及已执结的诉讼案件的,按涉诉信访审查或转信访案件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处理。

  (二)信访的内容或诉求涉及法院已经受理,还在审理过程中的一审、二审或再审的诉讼案件或者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案件的,按未结案件 情况反映转相关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处理,不作涉诉信访案件统计和处理。

  (三)信访的内容涉及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办案纪律或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按涉纪信访转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信访的内容涉及要求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回避的,转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处理。

  (五)来信来访有多项内容或诉求的,经审查确认其主要内容或诉求后,依主要内容或诉求的性质分别作出处理。

  (六)有关单位的来信或有关个人的来信来访,其内容不涉及诉讼或执行案件的,按非诉信访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未结案件情况反映包括以下情况:

  (一)反映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尚未审结或者久执未结的;

  (二)反映案件在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影响案件处理的;

  (三)反映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当事人或其亲属到上级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上访或者邮寄、递交信件反映案件情况,请求重视或关注案件审理的;

  (五)反映案件处理涉及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等民生问题,要求慎重处理的;

  (六)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或者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七)诉讼或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拍卖,或者要求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八)反映其他有关未结案件情况或者要求解决诉讼或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第三章 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第八条:涉诉信访案件的信息材料来源,具体包括:

  (一)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递交的申诉材料;

  (二)上级法院指令审查或督办的涉诉或涉执信访案件,或者要求报告审查结果的信访案件;

  (三)中央或地方信访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转办的申诉信件;或者要求报送审查结果的案件;

  (四)经清理排查、评查的涉诉信访案件;

  (五)当事人或其亲属邮寄给院长或有关院领导或审委会委员的申诉信件或相关材料;

  (六)其他属信访案件范围的相关信息或材料。

  第九条:涉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申诉状或申诉材料;

  (二)有明确的信访诉求;

  (三)提供有关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裁判文书字号;

  (四)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涉诉信访案件和本院管辖的涉诉信访案件范围。

  第十条:除按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的涉诉信访案件外,基层法院管辖下列涉诉涉执信访案件:

  (一)基层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交办或指令审查的案件;

  (三)基层法院执行的诉讼或非诉行政执行或非诉执行案件。

  第十一条:涉诉信访案件的接访,可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信访人直接到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信访的,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信访接待窗口初步了解信访人系初信初访还是重信重访以及主要的信访内容和诉求后,填写信访接待通知单并注明系初信初访还是重信重访,通知信访部门,信访部门接到通知后安排人员接待。

  (二)信访接待窗口的人员按信访人的先后顺序编写信访顺序号交给信访人并告知其持顺序号码单到候访室等候接待。

  (三)接待人员按顺序号依次接待信访人。

  对初信初访的,按初信初访登记,并可根据信访情况作好接待笔录,交信访人签字后连同书面申诉材料交信访部门审查。

  对已经作为涉诉信访案件尚在审查过程中的,信访人又以同一理由信访或催办的,按重信重访登记,除答复其等待审查结果外,将重复的申诉材料转信访案件审查人员处理。

  对尚未作为信访案件审查的重信重访,需有针对性的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

  (四)信访人到上级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上访并递交申诉信件或申诉材料的,由接收上级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转办信访材料的部门或有关人员,将有关信件或申诉材料交信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审查人员对信访申诉审查后,提出是否作为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的初步意见,由信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填写信访案件审查审批表,一般的涉诉信访案件,报分管院长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诉信访案件报分管院长或院长研究决定。分管院长或院长可以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二)经研究决定作为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的,一般案件由分管副院长指定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院长指定的合议庭人员审查。

  (三)经研究决定不作为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的,由审查人员负责做好信访人的答复和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审查涉诉信访案件的合议庭人员,原则上原审理或执行该案的合议庭人员不再参与该案的审查。但可以根据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的安排向审查该案的合议庭人员或审委会介绍案件的审理或执行经过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审查涉诉信访案件的合议庭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全面审查:

  (一)审查该案的一审或二审、再审或执行的案卷材料;

  (二)根据阅卷审查情况或信访人在信访中是否提供证据等情况,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并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参加旁听;

  (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核实有关证据;

  (四)可以到信访人居住地或所在单位介绍案情,座谈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合议庭审查涉诉信访案件,须形成审查卷宗 和审查报告,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审查原生效裁判文书存在严重程序或实体错误的,可建议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经审查原生效裁判文书正确的,应维持原生效裁判。

  (三)经审查,符合结案条件的,按信访案件结案的程序和要求处理;

  (四)经审查符合终结条件的,报请省高级法院按信访终结处理。

  (五)经审查,原生效裁判文书正确,但信访人确有实际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提出司法救助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符合行政救助条件的,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救助的建议。

  (六)经审查,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按当时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的裁判并无不当,但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做好化解工作的,应提出化解的方案或建议。对长期上访的信访人员需要当地政府稳控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案情,提出稳控的建议。

  第四章 重大信访和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信访是指以下情形的信访:

  (一)信访人数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信访;

  (二)信访的内容涉及的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的涉诉信访案件的;

  (三)反映案件处理不公或者裁判文书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或将要通过新闻媒介引发负面影响的;

  (四)在国家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活动或国家的重大会议、重大节日或全国性、全省性的重大政治活动期间赴省进京上访的;

  (五)其他属重大信访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发性信访事件是指事发之前既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反映,也无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掌握的有关信访信息或线索而突发的异常的事情。包括:

  (一)信访人以要求及时查处案件,实现信访诉求等为主要理由,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害人或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带到法院滞留不归,或丢弃于法院的;

  (二)来访人员采取隐蔽或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安全检查,携带用以自杀的药物或毒品,趁机服药或服毒自杀的;

  (三)来访人在来访过程中情绪激动,突发性实施自伤、自残或跳楼等行为的;

  (四)聚集亲友或其他人员来院期哄闹、围攻领导或接访人员的;或者以信访为名而对案件承办人或有关领导、接待人员实施殴打、辱骂、抓扯等行为的;

  (五)其他突发的信访事件。

  第十八条:对重大信访和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处理按本规定确定的首问责任制办理。

  接收信件的人员应及时将信件交有关领导审阅并批转有关部门或人员处理。

  接待来访人员应当根据来访情况立即作出应急反映,采取果断措施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请示处理的方法或采取的措施。

  有关领导对重大信件应尽快安排人员查处,承办人员应将查处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接到接待人员或有关人员的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赶到接访或处理的现场,立即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在处理重大信访或突发性信访事件中,发现信访人员有违法信访或涉嫌犯罪行为的,有关领导应安排人员收集或固定相关证据,或者与公安机关联系,到现场取证或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对重大信访或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处理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基层法院应当在事发一小时内电话报告中级法院,在处理后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章 非诉信访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诉信访,包括:

  (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二)上级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转来的不涉及信访案件的信件;

  (三)要求给予行政或司法救助的;

  (四)信访的内容不属法院管辖的诉讼或执行事项或者虽属立案审查的内容,但尚未立案的;

  (五)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申请国家赔偿的;

  (六)其他的信访内容不涉及信访案件的审查或案件的执行等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非诉信访的处理,除应当做好对来访人员的解释工作外,对有关信件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可直接转本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处理。

  (二)对不涉及信访案件的来信,应按其来信的主要内容的性质转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或者由信访部门直接答复来信人。

  (三)对要求给予司法救助的,应转诉讼案件或信访案件的承办或审查的业务部门或相关人员审查处理; 对要求给予行政救助的,可先转信访或诉讼案件的审查或承办人员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救助的司法建议,或者直接转行政部门处理;

  (四)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事项,可答复信访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对属立案审查范围的应转本院或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处理;

  (六)对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的信访应转负有处理国家赔偿案件职责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访评估预防制度,强化预防涉诉信访的司法理念。

  信访评估预防要坚持预防优先、责任到人、客观准确的原则。

  实行信访评估预防制度,要坚持从案件立案审查和审理的初始阶段和相关环节上把好案件质量关,并坚持预防评估与提出化解对策同步进行的工作方法。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通报和报告制度,及时传递信访信息,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具体包括以下情况通报和报告事项。

  (一)本辖区的涉诉信访案件及信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访动向;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况分析通报;

  (三)对到省进京的涉诉信访情况通报;

  (四)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报告重点信访案件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涉诉涉执信访案件情况;

  (五)下级法院处理突发性信访事件或重大的涉诉信访案件向上级法院的报告;

  (六)涉诉信访案件质效通报;

  (七)其他需要通报或报告的涉诉信访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信访机制,减少重信重访,具体包括:

  (一)通过诉讼服务中心与信访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处理信访中的预防、分流、调解、疏导作用;

  (二)要坚持做好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调解或协调工作;

  (三)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诉前通过就近就地选择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和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解决纠纷;

  (四)要运用地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部门参与联动化解信访的工作机制,处理和化解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涉诉信访案件;

  (五)实行行政救助、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并举的涉诉信访救助制度;

  (六)要充分发挥法官判后释疑的作用,减少因对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不理解或有误解而引发的涉诉信访;

  (七)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邀请律师为涉诉信访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调解和化解工作;

  (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人士参加涉诉信访案件的听证、调解工作;

  (九)广泛运用法律宣传资料、报刊等媒介,引导涉诉信访案件的信访人客观地看待生效的裁判,理性对待个人的利益诉求。

  (十)运用互联网上信访系统,给信访人提供网上信访查询或咨询服务,法官可在网上解释或回复有关信访问题。

  第二十六条: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的约期接谈制度,提高接访效率。

  本规定所称的约期接谈是指接谈人员与来访人约定接谈或答复日期并如期接谈或将案件审查结果答复来访人。

  约期接谈的期限根据接谈人的工作日程安排和来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接谈人因工作日程安排变化不能如期接谈的应当提前二日通知来访人并确定改期接谈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实行涉诉信访案件结案及终结制度,推进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化解、稳控等后续工作,提高信访工作实效。

  第二十八条:实行定期或集中排查、清理涉诉信访的制度。

  清理、排查采用信访机构与各业务或综合部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信访部门统一收集、登记并填制清理、排查情况表,报分管领导研究确定重点涉诉信访案件。

  第二十九条:重点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稳控实行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定时间、包案件处理的“四定一包”制度,并列表通报到各包案领导、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条: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实行专卷审查制度。

  信访专卷应当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组装成审查卷与审卷内卷。

  审查卷应当具备信访人的申诉材料或接待笔录,原生效的裁判文书,信访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或相关信件,举行听证的应有听证笔录,协调解决中形成的征求意见或座谈协调等笔录,信访人息诉罢访的,应有询问笔录或息诉罢访承诺书等文字材料。

  审查内卷应有审查人的阅卷笔录,合议庭的评议笔录、审查报告、审委会研究笔录、审查人制作的法律文书或书面答复的原件和领导审签的审签件,属内部掌握的有关领导的批示件,司法救助或司法建议,行政救助的建议,属内部掌握的稳控方案,涉及对违法或无理缠诉缠访的信访人员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部请示、研究、汇报或建议意见等材料,向上级法院的报告或给有关机关和部门的有关该案处理结果的内部函件,其他不宜外传或不能让信访人查阅的涉密材料。

  第三十一条:处理信访实行首问责任制,本规定所称的首问责任制人员包括:

  (一)诉讼服务中心在窗口负责接待或处理信访的人员;

  (二)在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安全检查的人员;

  (三)信访处负责接访的人员;

  (四)负责收取、登记或转办有关信件的人员;

  (五)诉讼或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人员;

  (六)重大信访或突发性信访事件在第一时间发现的或接待的人员;

  (七)其他负有首先报告或应急处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实行责任倒查的问责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查核实并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或失职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错误裁判案件,引发群体上访的;

  (二)因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涉诉信访案件久拖不办或相互推诿,引发进京上访的;

  (三)因办案、包案化解稳控等责任不落实,引发上访的;

  (四)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办案纪律或信访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或者未履行首问责任,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