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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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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5-04 15:07:26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根据,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基本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总体要求:本实施方案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执行案件的每一个阶段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我院执行案件办理程序。全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全院新收民商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规范执行案件的办理;审判管理部门综合认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量化指标,全院要将其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同时公开实施标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接受当事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基本原则:办理执行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效率、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财产调查手段,完善网络查控系统,是解决执行难的前提;加大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制裁力度,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保障;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是解决执行难的组织基础;促进诚信机制建设、优化外部环境,是解决执行难的必要条件。

  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马勇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毕国峰担任,成员为院各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毕国峰担任(兼任),副主任:王世伟、赵敬新、刘树军、王守印、马骁。

  时间节点:解决执行难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整体布局、有序推进:

  2016年5月底前完成方案、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的制定工作;

  2016年8月底前完成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案、网上公开、网上监督,不定期组织加大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专项行动;

  2016年年底前对执行工作所有的节点进行规范,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硬朗、行为规范、廉洁守纪、勇于担当的执行队伍;

  2017年年底前实现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和比例不断减少、疏解渠道不断畅通、执行不能的总体状况逐步改善,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基本内容:本实施方案分四部分组成1、执行管理规范,2、主动执行跟踪履行操作规范,3、强制执行操作规范,4、执行考核规范。

  一、执行管理规范。以“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职责”及“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工作职责”为管理基础,以“双滦法院执行案件登记审批表”为启动基础,“以双滦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工作流程”为遵循基础。

  二、主动执行跟踪履行操作规范。以“双滦法院主动执行跟踪履行运行规定”为管理基础,以“双滦法院主动执行跟踪履行流程表”为启动基础,以“双滦法院主动执行跟踪履行流程”为遵循基础。

  三、强制执行操作规范。强制执行操作规范由执行准备、财产及人员查控、财产处分、执行监督、结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机制、执行指挥协调机制等七部分组成。

  执行准备:根据“双滦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一律立案强制执行,主要流程为:立案庭根据“双滦法院执行案件登记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后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主办执行员接受案件后及时填写“双滦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流程表”,询问申请执行人并及时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具体要求:

  1、执行案件立案时,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被执行人的电话、地址及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首问接待人员及时填写双滦法院执行案件登记审批表并注明审查结果。

  2、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信用征信系统录入被执行人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其他案件信息。

  3、执行法官接收案件后,及时填写“强制执行案件流程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 执行法官可以询问被执行人有无主动履行或者和解的意向。

  5、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悬赏执行,悬赏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6、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询、控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执行款的划拨、执行法律文书的送达等执行措施并及时在强制执行案件流程表“执行措施”一栏中予以备注。

  7、法院应当对执行案件信息进行公开,包括当事人名称、案号、立案日期、执行法官及书记员姓名、联系电话、采取执行措施信息、采取强制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和解情况、执行结案信息、听证公告、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信息。

  8、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财产及人员查控的主要流程为:根据“双滦法院执行措施一览表”及“双滦法院执行案件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通过现有可用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和股权投资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采取控制性措施;送达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对应当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案件根据“双滦法院变更追加当事人指导意见”提请合议庭裁决,合议庭根据“双滦法院执行案件合议制度指导意见”和“双滦法院执行案件听证的规定”及时作出裁决。具体要求:

  1、执行法官应当在收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现有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和股权投资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2、执行法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商业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当采取控制性措施。

  4、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向协助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查封、扣押财产张贴封条或者公告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和查封、扣押笔录。

  5、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及期限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官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示。

  6、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过公安部门请求协助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的下列信息:

  (一)居住证件信息;

  (二)常住人口信息;

  (三)租房信息;

  (四)边境证件信息;

  (五)出入境记录;

  (六)狱政信息;

  (七)通讯记录;

  (八)酒店住宿信息;

  (九)乘机记录;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十一)其他可以查询的信息。

  财产处分的主要流程为:调查被执行财产现状并及时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后;对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处分财产首选拍卖方式并根据“双滦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确定保留价办法”确定保留价。具体要求:

  1、申请执行人主张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的,应当提出申请。

  2、 法院必须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后才能进行处分。

  3、执行法官应当对拟处分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抵押、查封等情况进行调查。

  4、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法院应当移交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处分财产进行评估。

  5、法院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送评估报告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6、对已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监督的主要流程为: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执行听证、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执行案件差错处理。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的案件立案庭立案后由执行局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双滦法院执行案件合议制度指导意见”进行公开听证并及时作出裁决,对执行信访案件依据“双滦法院执行案件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执行差错案件依据“双滦法院执行案件差错分析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具体要求:

  1、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全院的案件执行进行执行监督,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执行监督。

  2、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4、 对于重大信访、涉及维稳等案件,执行法官应当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执行听证。根据案情,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见证执行。

  结案的主要流程为:执行款兑现;结案文书的制作;兑现标的款遵循“双滦法院标的款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依据“双滦法院执行结案标准”进行结案。具体要求:

  1、执行款到账或者其他标的物执行到位后,应当在一个星期内将相关款项或者标的物给付申请执行人。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法院应当制作结案文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3、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全部实现的,法院应当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4、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下列内容: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处置的过程和结果;

  (二)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四)其他必要事项。

  5、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的,在采取前述措施后,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执行程序。

  6、根据本规范中止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曝光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7、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止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商事登记事项作变更限制。前款规定的商事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类型、负责人、出资总额、营业期限、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8、被执行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在法院备案,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程序。

  10、对于中止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机制的主要流程为: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根据《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办法》处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引导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基本生活之外的高消费;中止执行后转化为跟踪履行程序继续跟踪执行,一旦发现执行线索即刻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具体要求:

  1、 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控财产被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

  2、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试行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3、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法院可引导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不提出破产申请的,中止执行。在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高消费。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其高消费。

  4、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动车、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5、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及其单位等送达,也可以在前述地址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执行指挥协调主要流程为:指挥中心依据“双滦法院指挥中心工作规则”对案件进行指挥;执行局审管办依据“双滦法院执行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对案件进行协调;执行局审管办对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依据“双滦法院司法救助办法”进行救助。

  四、执行考核规范

  公正与效率是正义的两个维度,执行案件的办理要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故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体指标设定为公正指标、效率指标、效果指标。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实体指标量化考核,按照各具体指标总和得分计算。

  实体指标:结案总数是指执行完毕、和解并履行完毕、终结执行、准许撤回执行申请、驳回强制执行申请、中止执行程序(只包括确无财产)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总数。

  公正指标:执行公开率、阳光司法指数、执行行为撤改率三项。具体内容:

  1、公正指标由执行公开率、执行行为撤改率、阳光司法指数三项具体指标组成。

  2、执行公开率是指达到执行公开标准的执行案件数与执行案件结案总数的比率。

  3、 执行公开率中所指公开方式主要为录入执行日志、纳入信用征信系统、执行法律文书上网等。

  4、执行信息公开标准由本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5、执行行为撤改率是指执行行为被撤销、改正或者被责令作出执行行为的案件数与执行案件结案总数的比率。

  6、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提供执行行为被撤销、改正或者被责令作出执行行为的案件数量。

  7、阳光司法指数根据“2015年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指标体系”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提供。

效率指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执行周期、执行措施采取率三项。具体内容:

  1、效率指标由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执行周期、执行措施采取率三项具体指标组成。

  2、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数与执行案件结案总数的比率。

  3、法定(正常)审限为六个月。

  4、平均结案周期是指已结案件执行总天数与结案总数的比率。

  5、法定(正常)审限和平均结案周期不包括公告、评估、审计、拍卖等期间。

  6、执行措施采取率是指终本案件执行措施采取总数与终本案件总数的比率。

  7、执行措施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四查”;(2)、查询被执行人居住证件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租房信息、边境证件信息、出入境记录、狱政信息、通讯记录、酒店住宿信息、乘机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3)、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商业保险等;(4)、制发查证结果告知书;(5)、限制出境(6)、机场布控;(7)、限制高消费;(8)、限制商事登记事项变更;(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11)、委托被执行人服刑场所调查被执行人财产;(12)、司法救助;(13)、悬赏执行;(14)、罚款;(15)、拘留;(16)、追究刑事责任。

  效果指标:执行完毕率、部分执行率、信访投诉率、实际到位率四项。具体内容:

  1、效果指标由执行完毕率、部分执行率、信访投诉率三个具体指标组成。

  2、 执行完毕率是指执行完毕、和解并履行完毕、终结执行、准许撤回执行申请等案件数与结案总数的比率。

  3、 执行完毕、和解并履行完毕、终结执行、准许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案件以制发相应的执行裁定书为结案统计标准。

  4、部分执行率是指中止执行程序案件的执行到位金额与中止执行程序案件总标的的比率。

  5、 信访投诉率包括有效信访投诉率和案访比两项指标。有效信访投诉率是指有效信访案件数与结案总数的比率。案访比是指涉信访案件数与同期收案数的比率。

  6、有效信访由执行监督部门依法认定。

  7、有效信访案件数和涉信访案件数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提供。

  本方案由双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