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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伤害叫“无微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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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27 09:30:42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都想营造舒适安逸的生活,但对子女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并不是爱,而是一种伤害。2016年4月1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溺爱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雷某返还原告胡某某彩礼款14000元。

汝南县三桥镇殷店村胡某夫妇中年得子,对儿子胡某某百依百顺,百般呵护,胡某某小学没读完便辍学在家,胡某某在家不干一点农活和家务,受到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胡某夫妇张罗着给儿子说媳妇,经媒人撮合与在深圳打工的女青年雷某相识,农历2015年1月12日,双方定亲见面,见面时雷某接收胡某见面礼金2万元。后交往中,雷某见胡某某终日无所事事,遇事处处显示依赖和惰性,遂慢慢心冷了,但胡某夫妇不以为然,对雷某多次要求,一定要事事顺着胡某某,不得委屈,双方矛盾日益见涨,而被告雷某因订婚,不得不得长期请假回家被单位辞退。双方矛盾因此激化,雷某向胡某某提出分手,不料胡某某哪受得如此委屈,一见父母就哭闹不止。胡某夫妇见儿子遭受如此委屈,勃然大怒,要求雷某退还彩礼遭到雷某拒绝。

汝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财产纠纷是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订婚的男女双方为维护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或接受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彩礼的行为。针对本案而言,原告所诉彩礼金20000元,属于彩礼款,可酌情予以返还。结合本案涉及彩礼款较小,原告方存在过错,且被告因定亲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实际,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4000元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