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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 签名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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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27 09:09: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朋友老张为人豪爽喜欢交友,夸张一点说,朋友遍天下。老张自己经营者一家建材公司,勤奋努力又赶上了好的发展机遇,建材公司也被老张打理的顺风顺水。但是,最近一个多月的时间,老张却烦心事接二连三的发生。原来老张好交友,为人又豪爽,朋友之间借款需要帮忙担保一类的事情,老张碍于情面,总是来者不拒,时间一长,老张也不记得给谁担保过了。可是最近老张连续收到了三张法院传票,原来老张担保的借款人有的无力还款,有的直接“跑路”杳无音讯,对方把担保人老张告上了被告席。老张有些不明白,不就是签个名嘛,怎么就成了被告了呢?

分析:类似于老张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为人豪爽仗义,常常不计后果,盲目的乱签名。结果常常是自己预想不到的。就老张的情况来说,老张当初签名是并不清楚自己签名将来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发生。

担保,就是保证民事行为得到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老张所作的保证行为,是担保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所谓保证,一般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在保证方式下,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提醒:对于担保行为应尽可能避免,在不得已的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是一定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慎重签名。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