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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强捡他人洒落货物属趁火打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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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26 15:22:24 打印 字号: | |

3月24日,网上争讲一故事:说陆爹爹让儿子开车到襄阳去送鱼,由于行至二广高速公路1575公里处时,车速过快,货车水箱被挤破,等到他们发现时,水箱里的草鱼有一部分已经洒落在了近2公里的路面上。陆爹爹让儿子开车去下个出口掉头,他下车将洒落的鱼一一拣到路边的草地。此时,多名过路司机上前哄抢,他说什么都没人听,眼看根本阻止不了,他急得哭了。但是眼泪也没有用。正在关键时刻, 襄阳大队民警巡逻过来,立即上前进行制止违停,并对这些哄抢活鱼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并驱离。

[结果]

因民警赶到及时,这次陆老汉的损失较小,哄抢车辆也被一一记录信息,即将因违停受到处罚。

[法理解析]

在高速路上突然停车,不听劝阻强捡他人东西是违规行为,除要受到违规停车处罚外,还要受到趁火打劫的惩罚。那么,什么是趁火打劫呢?趁火打劫属于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说明,公私合法财产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如果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4000元以上)、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话,会构成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68条规定:“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小、情节和后果不严重的,也应按照《治安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