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兀某某在辖区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样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刘某某相撞,造成一名行人与刘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兀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滦区法院判决:兀某某共计赔偿2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5300元。在规定期限内兀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各项费用,2位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肇事车辆也未上保险,且名下无房产、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一时陷入僵局。2016年初,在执行法官不断寻找下,得知被执行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在拆迁补偿时家庭以其父名义取得了三套楼房的补偿。通过该线索深入调查核实,上述三套楼房确实系被执行人家庭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其父名下,亦应有被执行人兀某某的份额。于是承办法官依法追加了其父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有关楼房。被执行人父亲认为法院的强制措施有错误,上述房产无其子份额,不能纳入本次执行范围,并多次向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讨说法。为此,执行人员主动多次与相关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缓和对立情绪,从情、理、法向当事人道明利害,释法明理,以真诚感化当事人。同时及时向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相关领导汇报案情,邀请有关人员共同调解该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多方筹措一次性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该案以成功和解结案,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