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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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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24 09:28:00 打印 字号: | |

一、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持身份证和本院发出的旁听证可以旁听。

二、旁听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三、旁听人员不得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包括手机)进入审判庭。

四、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五、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庭审期间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

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六、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七、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九、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十、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