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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蛋途中遇意外 损失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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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6 15:14:3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2007年9月起,光大食品厂与山寨养鸡厂签订订长期鸡蛋供应合同,每月2000公斤,有时光大食品厂自己提货,有时山寨养鸡厂送货,月底结账,合同履行几年无争执。2010年7月11日养鸡厂自备运输工具给食品厂送1000公斤鸡蛋,运送途中突然下起冰雹,鸡蛋大部分损坏。对这1000公斤鸡蛋的意外损失,应由何方承担?

光大食品厂

光大食品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养鸡厂为食品厂送货未交其他承运人运送,而是自备运输工具进行运送。送货途中,货物尚在养鸡场控制之下,货物尚未交付,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至买受人,鸡蛋的所有权仍归养鸡厂,故风险责任应由出卖人即养鸡场承担。因此,这1000公斤鸡蛋的损失部分应由养鸡厂自负。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