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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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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6 15:09:53 打印 字号: | |
劳动争议纠纷是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见民事纠纷,了解此类纠纷的特点、产生原因、诉讼结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卫东区法院2008年以来审理的涉及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常见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增长迅猛

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年以来共受理118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涉及女工劳动争议案件52件。

(二)案件多由劳动者提起,涉案单位绝大多数为公司、厂矿等企业,这些案件中个人起诉的有97件,用人单位起诉的有21件。

(三)难以调解,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单位败诉的占多数。

(四)诉讼请求以要求支付工资或三金为主

要求解除或保持劳动关系的,有8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或加班工资的,有6件;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有34件;要求支付工伤费用的,有4件。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特点

第一、女工劳动争议纠纷逐年增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开放,用人单位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法治观念比较淡漠,不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导致劳动纠纷增多。

第二、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工资、生活费纠纷比较突出。在历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工资和生活费纠纷一直居劳动争议案件的首位,这与近几年来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企业经营困难有较大关系。

第三、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范围较广。从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涉及到包括重点企业在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这种情况反映了女职工作为一个弱者群体,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的事实,也反映了职工已经有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明确反映出企业和职工在劳动关系方面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四、女职工群体性纠纷比较多。产生这些群体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完全按照劳动法规给予职工合法的劳动待遇。

三、劳动纠纷增多的原因

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女职工劳动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是劳动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特别是劳动合同的普遍推广,使得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组织,已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不同所有制的多种经济组织;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也因劳动合同制的推广,逐渐转变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由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因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而发生了较大变化。当前企业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还不太能够适应这种变化,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关系矛盾表现的比较突出,导致劳动争议不断增加。

第二、劳动法规不完善是劳动纠纷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在我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假休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广泛的权利。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内容不断增加,劳动报酬、享受各种保险、福利待遇的水平不断提高,这就决定了劳动者所享受的各项权利内容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加以规定。因此,目前劳动者享有的大部分权利和对这些权利的调整,仍以劳动行政部门文件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而劳动行政部门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公示性,从实践来看,其下发的范围一般限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职能部门,劳动者则很难知道,使劳动者了解和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受到了很大限制,用人单位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封锁或公开这些文件,因而造成大量的不应该产生的劳动纠纷。

第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不高是产生劳动纠纷的又一个原因。尽管在近几年,通过普法教育和各种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广大企业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也仅限于对最基本法律常识的了解,而对一些专门的法律知识了解得仍然非常少,尤其对劳动法规、政策就更是知之甚少了。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对相关法规都不甚了解,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纠纷发生。

第四、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力度不大,也是导致劳动争议纠纷增多的原因。《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但由于开发区企业数量多及企业性质多样化,专职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少,客观上造成了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的问题,使得一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三、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增多的危害

首先,劳动争议涉及面广,且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突出反映了其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点。从纠纷的主体看,均有劳动者一方,从争议的内容看,均属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等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和切身利益的案件。由于劳动者掌握的劳动法规、政策较少,对申诉和诉讼结果如何,往往把握不准。因此大多采用由一名或少数职工申诉或诉讼,其他则拭目以待的做法。一旦请求不被支持,便会集体四处上访,有的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以致影响了社会稳定。

其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必然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损害,必然影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劳动质量低下。严重的还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将导致矛盾激化,直接造成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停滞。

四、 对策和建议

(一)对劳动者的建议

1、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的,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等。

2、 发生劳动争议时,作好几手准备,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尽快起诉。

3、 在申请仲裁、起诉之前,调查清楚用人单位是否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准确名称。

(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充分认识树立诚信原则、遵守劳动法规与企业自身形象及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也是以人为本经济。一个对自己的员工都不讲诚信的企业,一个罔顾自己员工的基本合法权益的企业,是无法取信于消费者,更无法取信于商业合作伙伴的。    

2、增强法律意识。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既要严格遵守法律,也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依法防范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

3、规范劳动人事制度。用人单位内部应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终止等情况下应有的程序、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作出周密的规定。对于涉及与劳动者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的,应要求必须把相应文件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其亲笔签收。

(三)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

1、 加强劳动监察。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当前劳动市场中,用人单位仍处于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还很普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交纳三险、落实工伤待遇等方面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察。

2、 建立劳动投诉公示制度。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在政府网站、主要媒体上定期公示被劳动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及其被投诉事由、投诉次数、查处结果,既可弥补管理部门人手不足的问题,又可有效地震慑那些知法违法的用人单位,还可增加自身工作透明度、提高自身工作成效。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