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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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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1 12:41:30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 ——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行政案件——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四十五日。

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审理自诉案件,被告人羁押的,审限同公诉案件审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