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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违规拘留打人 公安局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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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18 13: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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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安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殴打他人,致他人伤残的国家赔偿案,判决河南省某县公安局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9938.94元。 2002年12月25日晚8时左右,原告李某和一朋友在某县城关一烟摊买烟,因烟的质量问题与摊主发生争执,双方遂即来到被告某县公安局某街派出所请求解决。双方在派出所再次发生争执,该所民警就指使治安联防队员把李某和其朋友控制到留置室。因李某两人不愿进留置室,治安联防队员就强行将二人推拉到留置室并实施殴打。次日凌晨1时左右,李某二人才被解除留置。李某遂后住进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左侧第5、6、8、9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某县公安局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2004年6月21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某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某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2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2004年9月16日,李某向其上级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以李某的申请超过复议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后李某在与某县公安局多次交涉未果下,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县公安局在处理纠纷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强行留置原告李某,并对李某实施殴打,侵害了原告李某的人身权,应属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