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公路上堆土造成翻车 公路局未尽职责应赔偿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3-18 13:48:13 打印 字号: | |
因公路上堆土未能及时清除,造成车翻人伤,车主李平均将公路管理局告到法院。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汝南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李平均经济损失的20%计款7730元。 2006年6月16日,劳累一天的出租车司机李平均想趁夜晚车少再多拉些客,以便接济家里困境。当天夜晚1点30分左右,稍有困意的李平均又拉到一位外地乘客周某,计划送完这位客人后就回家休息。李平均载着周某沿着驻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罗店乡北边时,李平均刚略感有些困意,出租车就撞到公路前方堆放的面积9m×5m的土堆后翻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周某受伤。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平均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平均共赔偿周某经济损失40149.91元。 原告李平均起诉时称,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没有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汝南县公路管理局辩称,被告没有清理路面障碍的法定义务,路面障碍管理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夜晚公路路面出现障碍物是无法预见和处理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自身不谨慎驾驶引起,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和车辆行驶的安全是其法定职责。引起原告事故发生的公路上土堆与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清理义务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汝南县公路管理局应当对原告李平均因公路存在安全隐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平均夜间疲劳驾车,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造成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汝南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李平均经济损失的20%计款773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