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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抗拒法院判决 许昌公路局被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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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18 13: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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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属施工路段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保护措施,致使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又拒绝执行,10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为由,对许昌市公路局罚款3万元。 2006年7月31日晚,李某乘坐董某驾驶的小客车将产后出院的妻子送回家后,又搭乘该车到单位上班。由于许昌市公路局所属的道路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上司机董某观察不周,该车沿许昌市学院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张潘路口南1000米处时,与施工队放置在路东侧行车道上的施工行吊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右腿严重受伤。李某住院治疗120天,并花去巨额医疗费,在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遂将司机、施工方及公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董某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施工承包人负次要责任。因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系许昌市公路局第一工程处,该工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许昌市公路局对承包人的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9月4日,许昌县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依法向许昌市公路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许昌市公路局以种种借口为由,至今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对许昌市公路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将赔偿款如数交给了受害人,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