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审判研讨
滥用行政职权搞创收 林政股长渎职被追究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3-18 13:32:35 打印 字号: | |
滥用行政职权搞创收,近日,原平顶山市某区农林水利局林政股股长赵某被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5年1月,为了单位创收,时任平顶山市某区农林水利局林政股股长的赵某,要求林政股违反规定,放宽审核要求,以每套60元的价格出售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至2006年3月,赵某和该股副股长牛某(已判决)违反有关规定,在申请办证人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出售河南省木材运输证及植物检疫证20套,后经他人转手倒卖,致使大量非法木材合法化,涉案多人受到刑事追究,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06年10月,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办理公务,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滥用职权行为是为了给单位创收,主观恶性小,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