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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主管单位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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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18 13:29: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要求补缴养老保险金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管单位因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导致拖欠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被法院判决败诉。 2005年3月,安阳市某园林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游园管理站作为其主管部门没有对其及时进行清算。之后,该公司职工胡某要求单位补缴养老金,多次向公司及主管单位交涉,但均无果。后胡某向安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游园管理站怠于履行清算职责为由,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游园管理站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安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游园管理站为胡某补缴1999年1月至2007年3月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金10054.91元。游园管理站对仲裁裁决不服,以胡某为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养老保险金不应由原告缴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园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告游园管理站作为园林公司的主管部门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并以企业财产补缴所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安阳市游园管理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安阳市园林建设公司进行清算;原告在清算的财产范围内清偿被告胡某1999年1月至2007年3月的养老保险金10054.91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