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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人身份批准退休 教师状告人劳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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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18 13: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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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小学一级教师,却被县人事劳动局以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批准退休。原告谢某不服退休通知,将人劳局诉至内乡县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人劳局退休通知。 原告谢某于1971年被招工,后从事教学工作。198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教师任职资格证。1999年12月20日,县人劳局下发了内人劳险(1999)17号《关于谢某同志退休的通知》,通知载明谢某自2000年1月按退休对待。谢某得知自己已被批准退休后。以自己是教师,应于年满55周岁退休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劳局批准其退休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198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教师聘任职务资格证。被聘任教师职务(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就是教师身份从事教师职业,而非工人身份从事教师职业的以工代教。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未提供由工人身份转变为教师身份,须由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为聘任制干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相关文件依据。相反,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也是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故被告称谢某未经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聘任制干部,是以工代教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以谢某属工人身份按50周岁审批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