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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供证据 行政处罚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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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18 13:15:00 打印 字号: | |
4月16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滑县国土资源局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判撤销。 2005年9月,原告牛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其村中公路北占地建房。2005年9月7日,被告滑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举报对此立案调查。2005年9月2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滑国土监字(2005)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6年5月19日向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滑县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滑非诉执字第66号行政裁定,裁定对该处罚决定不予执行。2007年11月8日,被告又对原告作出滑国土监字(2007)第1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即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滑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滑国土监字(2007)第1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滑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但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滑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2月25日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至开庭当天即2008年3月17日才向法院提交证据,远远超过了提交证据的法定的十日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当撤销,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