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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地合同没登记 国土局责令退地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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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18 13:12:24 打印 字号: | |
花卉公司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54余亩滩涂用于种植花卉,但因没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国土局就责令将土地退还。花卉公司起诉后,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了南召县国土局的错误决定,元月11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2005年6月6日,南召县某花卉公司与该县城关镇北外村某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一份,租用该小组滩涂54.7亩用于种植花卉,租期30年,并就租金、附属物补偿等达成协议。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到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查实了上述情况后,于2009年9月10日向花卉公司作出《责令纠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十五日内将租赁的土地退还给集体,并听侯进一步处理。花卉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虽然有权依法对花卉公司的租地行为进行监督,但其作出责令花卉公司十五日内将租赁的土地退还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