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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帮人转移赃物 触刑律被判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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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5:05:19 打印 字号: | |
日前,积极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财物的禹州市方山镇农民押某,被禹州市法院以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4年11月18日,禹州市方山镇村民张某(已判刑)骗取河北省保定市的方某价值224250元的百货一车。2004年11月20日晚,押某在明知该车货物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忙将部分货物转移至禹州市方山镇皱湾村藏匿,案发后窝藏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押某明知张某诈骗来的百货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