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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起歹意 欲奸乘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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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5:04:07 打印 字号: | |
5月10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王伟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护理费共计3147元。 2004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从北京打工回来的被害人刘XX乘坐被告人王伟驾驶的豫JT1622号夏利出租车回家,当行至本县子岸乡东西梨子园村东西公路中间处,被告人王伟将车停下,对坐在车后排的被害人刘XX实施暴力、胁迫,欲与刘发生性关系,因刘XX呼救,被梨子园村打更群众发现,被告人王伟逃跑,强奸未遂。被害人刘XX当天被送往濮阳县子岸乡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于2004年12月10日出院,花医疗费2827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没有强奸被害人刘XX,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及事实不符,且没有提供证据,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法部分应予赔偿,不合法部分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