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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十年终悔改 投案自首从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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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11 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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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魏培科在外逃近十年后,返回家投案自首。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魏培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魏培科于1994年秋后至1995年8月份,伙同本村魏丙立、刘法桥预谋后,先后窜至濮阳县五星乡闫岗村赵海青家、前固堆村董坤民家、后固堆村董秀竹家,濮阳县南关金堤桥南的福利造纸厂及南关街张新强家,盗窃磨面机、12马力柴油机各一台,45千瓦电动机三台,150公斤废铁,四只山羊,1113公斤小麦,共计价值6187元。2004年4月30日,被告人魏培科向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培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培科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