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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矛盾雇凶杀人 阴谋败露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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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5:02:18 打印 字号: | |
王燕鸽,女,家住河南省上蔡县。王燕鸽和邻居卞德堂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纠纷,为泄私愤遂起杀害卞德堂之心。 2004年6月份的一天,王燕鸽在郑州市认识了杨守双后,让其联系杀手,杨守双就与张建伟、贺玉友讲明,以6000元的价格由他们三人到上蔡县杨屯乡将卞德堂杀害。2004年6月6日四人从郑州乘车来到汝南县城,入住车站旅社,杨守双、张建伟为购买农药又乘车到新蔡县城,次日返回汝南后,四人就在所在的房间内预谋杀害卞德堂的方案。当日王燕鸽又指使张建伟、杨守双二人到上蔡县杨屯乡卞德堂住处踩点,6月7日下午王燕鸽等人在旅社内再次密谋后,王燕鸽又指使张建伟、杨守双二人在汝南县农贸市场购买了砍刀、锤子、铁锨、尼龙绳、地图、黄胶鞋、手套、宽胶带、敌百虫原药等作案工具,准备作案。2004年6月7日夜,汝南县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在对该旅社清查时将上述四人抓获。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燕鸽、杨守双、张建伟、贺玉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燕鸽、张建伟、杨守双、贺玉友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的预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燕鸽、张建伟、杨守双、贺玉友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王燕鸽积极组织、策划、指使张建伟、杨守双、贺玉友三人为杀害他人,筹集、购买作案工具,是主犯。被告人杨守双为实施犯罪,积极参与准备筹集、购买作案工具、组织人员,并到上蔡县杨屯乡踩点,辨认被害人卞德堂,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建伟、贺玉友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守双、张建伟、贺玉友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燕鸽因邻居纠纷与被害人卞德堂发生矛盾,产生犯罪其作案动机属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燕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杨守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建伟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贺玉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