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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煤矿物资 四名罪犯领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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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4:57: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专门在汝州市及周边县市盗窃煤矿物资的犯罪同伙案,犯罪团伙成员毛强彬、张献伟、李大光、杨振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四年、四年、三年,各处罚金5000元、没收两部汽车及手机等作案工具。 经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杨振营、毛强彬、李大光伙同王志国(在逃)事先预谋,李大光在杨振营家等候。次日凌晨,杨振营、毛强彬、王志国开车到大峪乡东升煤矿四号井院内盗出新品金属摩擦支柱12根半,价值2850元,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李大光。后李大光以1700元出售给闫安义。2003年农历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杨振营、毛强彬通过被告人李大光事先联系后,被告人杨振营、毛强彬、张献伟伙同王志国开车于次日凌晨到登封市送表乡梁庄煤矿盗走矿用金属摩擦支柱42根,价值7140元,并拉至李大光家,以5800元卖给李大光,后李大光以6500元出售给闫安义。200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振营、张献伟、毛强彬伙同王志国开车到登封市白坪乡电厂三元东矿盗走矿用摩擦支柱20根,价值2800元,并拉至李大光家,后以2800元卖给李大光,李大光以3100元出售给闫安义。2004年收麦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振营、毛强彬、张献伟伙同王志国到大峪乡东升煤矿1号井院内盗走金属摩擦支柱10根,价值1700元,后以550元卖给李大光,李大光以600元出售给闫安义。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振营、张献伟伙同于延杰(在逃)到禹州市磨石乡兴禹煤矿2号井盗走矿用金属支柱12根,价值3060元,后以1300元卖给李大光。 汝州市法院认为:毛强彬、张献伟、李大光、杨振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杨振营、李大光参与盗窃五起,毛强彬、张献伟参与盗窃四起。杨振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汝州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