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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天”引发交通事故 被告赔偿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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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4:56:47 打印 字号: | |
5月23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院对倍受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12.10”特大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各种损失共计960262.38元。 2004年12月10日5时20分左右,被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的司机周国际驾驶该单位豫G09538号中型罐式货车沿吴黄公路线自北向南行驶至104KM 300M处(滑县留固镇路段),由于雾天可视度较低,机动车严重超载及驾驶员长时间连续驾驶等原因,与从河北省打工回家的河南省西华县徐刚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后又与徐大辉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两辆小型拖拉机发生刮擦.致使中型罐式货车冲到公路右边的花池中,将躺在花池里休息的徐刚、徐大辉、徐新庄、于艳玲、段四军、徐妞当场轧死,段华伟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派、徐伟霞被轧成重伤特大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司机周国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徐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经滑县法院、安阳中院审理,依法判处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司机周国际有期徒刑五年。 刑事案件审结后,段玲等受害人家属16人向滑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该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产权所有人对其司机周国际驾驶该车辆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周国际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死伤人员无责任,结合本案系特大交通事故,被告应负担原告各项损失额90%的责任,精神抚慰金酌情考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滑县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