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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后惹事生非 致人伤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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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4:56:20 打印 字号: | |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相给予方便,家住新野县城郊乡团结村的李某却在酒后挡住邻居陈某的去路,引起双方撕打,被法院判决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900余元。 2004年11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李某在朋友家喝酒回来,将自己的小面包车停放在自家门前的公共出路上,又搬椅子坐在路边,陈某此时领三个小孩从外边回家,因李某挡住了去路,即要求李某让路,李不让,双方发生口角并撕打,被告李某将原告陈某面部致伤,陈某被送往县中医院治疗,花医疗费800余元。陈某向李某追要医疗费、误工费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野法院经审理认为,引发纠纷的原因系被告李某挡路而引起,对原告由此造成的伤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所称自己当时喝了酒,处于麻醉状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事由,不能由此减轻、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71.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