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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为诱设圈套 合伙坑害储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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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4:55:2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特大合伙以高息为诱饵,合伙坑害储户,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马国敏、赵向锋、胡雪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二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并处30万元至五万不等的罚金。 1994年6月马国敏被中国农业银行新野县支行城郊营业所聘为代办员,1996年3月份负责办理菜市场代办站业务,1998年同时负责办理农行兴隆储蓄所业务。2001年6月,兴隆储蓄所合并到解放路储蓄所,由马国敏负责。赵向峰负责代办站会计工件,胡雪莉负责代办站出纳工作。1999年8月至2001年9月间,马国敏指使赵向峰、胡雪莉采取吸收储户存款后少收入帐或不入帐的手段,挪用储户资金17364510元,马国敏将上述资金用于支付高息,开办公司、工厂、购置房地产及个人消费。案发后马用赃款购置的机器及办公设备、汽车四辆、摩托车246辆,共价值1343240元,退还给新野县农业银行,致使大部分资金未被追回。1997年9月26日至2000年2月24日,马国敏伙同赵向峰、胡雪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吸收新野县沙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存款28笔,共计1600万元。存款当时即按每万元300元至600元支付高息2023450元,正常利息665645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高息为诱饵,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且挪用资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部分未被追回,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家和储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不受损失,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