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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忍出手伤邻居 闯大祸少年入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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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11 14: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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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许小甫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269.39元。 2004年6月15日下午2时许,因被害人许小景家的石棉瓦搭在隔墙邻居许小成垒的墙上,被告人许小甫及其三叔许大峰掀石棉瓦时在许小景院内与许小景发生争执,进而引起撕打,打架过程中,在许小景家门外,许小甫用脚将许小景跺伤,致其胁骨骨折。第二天,许小景被送住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血气胸、右侧第5、6胁骨无错位骨折。2004年6月29日出院后回家治疗,共花医疗费3805.39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小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所辩没有打被害人许小景,是其滑倒摔伤的,其辩护人所辩本案证据不足,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事实不符,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赔偿医疗费,误工,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理合法部分予以采纳,不合理、合法部分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濮阳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