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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精神病患者 父子俩分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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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4:54:29 打印 字号: | |
一对父子利用一女子患有精神病,无性防卫能力,对该女子多次实施暴力强奸,05年4月5日,卫辉法院对该起强奸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德常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有亭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害人耿某(女)是被告人王德常的儿媳妇,2002年10月,耿某与被告的长子结婚,耿某患有精神失常疾病,2003年8月3日晚,被告王德常利用耿某精神不正常,对其进行强奸,2003年8月6日,被告王有亭(被告王德常的次子)也在耿某的卧室内将被害人耿煤强奸。至2004年8月份,二被告多次在耿某的卧室、本村南地,及耿某放牛的山坡上,采用捆绑等手段强奸耿某,致使耿某不堪忍受折磨,数次跑回娘家哭诉,直至耿家到公安机关告发。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耿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为能力。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王德常、王有亭采用捆绑等手段,多次强奸患有精神病的妇女,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三款、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卫辉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