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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战国古墓葬 被判刑罚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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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4:53:4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张聚生、徐建忠、任维勤、王明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张红卫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 金8000元。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上述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4年8月21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聚生、徐建忠、任维勤、王明杰、张红卫受他人召集在辉县市常村镇毡匠屯村西地盗掘战国时期古墓葬。其中,被告人张红卫盗掘该古墓葬2天。该古墓葬被五名被告人自上而下盗掘到15米的积砂层,破坏了大墓上层的内部结构和积砂层的原状,已危及墓室的核心部位即棺椁区域之顶部,致使考古资料的部分缺失或残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聚生、徐建忠、任维勤、王明杰、张红卫受人召集结伙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在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下,趁夜深人静之机私自挖掘战国时期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