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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抢劫他人 无法无天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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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4:53:22 打印 字号: | |
5月1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4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一辆夏利车,窜至濮阳县城关镇黄彬村菜市场北100米处,强行拦住驾驶三马车的被害人关某,持刀抢劫现金3000余元。2004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骑摩托车,窜至濮阳县红旗路东路北一胡同里,抢夺被害人毛某的挎包,遭到毛的反抗后殴打毛某,周某被当场抓获。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第二起犯罪属于未遂。被告周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同种其他罪行”,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