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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 被判徒刑十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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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4:52:24 打印 字号: | |
5月20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罪犯冯小丽(女,化名),被汝州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经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30日,因在汝州市寄料镇开办黑毛土矿的杨某某(另案处理)需要炸药,便让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购买。王某某遂即打电话给被告冯小丽(汝州市王寨乡人)让其帮助购买,张小丽表示同意,便给汝阳的刘某(另案处理)联系,刘某称有炸药。当天下午在汝州浴地附近,王某某给冯小丽现金5200元。傍晚,冯小丽租车到临汝镇附近时,向刘某购买乳化炸药330公斤。冯小丽在市区铁西油库附近与杨某某、王某某交接过程中,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查获乳化炸药330公斤。 汝州市法院认为,冯小丽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经教育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汝州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