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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劫人钱财 从犯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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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11 14: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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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市民张保民,又名张峰,1996年11月3日下午六时许,张保民与胡剑挺乘坐李红运(二人均已判刑)驾驶的货车由驻马店返回汝南途中,当车行至汝南县老君庙东侧时,正阳县出租车司机沈世权驾驶松花江牌面包车也同向行驶,当超过张保民三人乘坐的货车时,张保民三人对他的超车行为不满,李红运就驾车追撵沈世权的面包车,追至汝南汽车站时,因沈世权仍未停车,三人又租了一出租车追撵,追到汝南城南三桥乡殷店时,沈世权害怕就停车到路东张付清的饭馆内躲避,三人亦停车到该饭馆内,不由分说就对沈世权进行殴打,打后胡剑挺向沈世权索要现金710元。赃款除付租车款150元外,余款三人分得。案发后张保民外逃,2004年3月被抓获归案。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保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张保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