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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外逃他乡 痛定思痛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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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11 14:48:52 打印 字号: | |
5月26日,舞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欣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2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欣中伙同张国强、李朋飞(二人均已被判刑)及舞阳县舞泉镇阚西新村村民张超(另案处理)等人在舞阳县舞泉镇富平春路民安饭店饮酒。期间,张国强与民安饭店老板王民安因琐事发生争执,同在民安饭店饮酒的陈新生对其进行劝解,张国强无理取闹,又把矛头指向陈新生,后指使被告人陈欣中、张超、李朋飞等人将陈新生推到陈饮酒的房间,并对陈新生及与陈一同饮酒的马国堂、吴成涛、王光磊进行殴打,张国强还用携带的匕首刺伤四被害人的头部、上肢等部位,被告人陈欣中、李朋飞、张超用酒瓶、椅子等物品砸伤被害人陈新生、马国堂、王光磊头部等部位。同时被告人陈欣中和李朋飞、张超又逼迫四被害人掏钱赔偿饭店损失,后发生饭店门被锁时被告人陈欣中、李朋飞等人携款破窗,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新生、吴成涛、马国堂、王光磊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造成饭店损失1200余元。 舞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欣中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欣中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欣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欣中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