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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行驶躲避不及 酿伤亡事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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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11 14: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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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躲避超车行驶的车辆,与骑车人相撞致其丧命。5月20日,经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4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豫G-421**号客车向淇县行驶。当行驶至卫辉市薛屯加油站东边107国道589公里加100米处时,因躲避相对方向正在超车行驶的半挂货车,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上公路左转弯行走的谭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被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客车售票员卢某电话报警,并向医疗部门求救,被告人孙某离开现场。案发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3000元;车主李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000元。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强以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