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盗车后改头换面 被抓获终判徒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11 14:45:52 打印 字号: | |
4月20日,卫辉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王占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4年10月13日下午1时许,被告王占魁来到卫辉市棉麻公司院内,见院中无人,便将被害人江某停放在院中的一辆白色昌河微型面包车盗走,随后来到新乡市一修车门市,将该车改喷成红色,并将该车上的双菱昌河标志及出厂日期牌等配件卸下,藏于家中。该车价值2110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并返还失主。 经审理,卫辉法院认为,被告王占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王占魁否认犯罪,但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提取证明等证据印证,法院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卫辉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