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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酒后打老师 获刑八个月又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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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11 14: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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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7日,家住禹州市颖川办事处的高某,被禹州市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受害人席某医疗费、鉴定费等7748.92元。 2004年12月15日下午16时40分,高某饮酒后,到禹州市某学校接学生时,推着自行车进了校园,当离开学校时,在门卫值班的席某告知高某学校有规定,接学生的家长一律不准进入校园。高某听后,心中不满,借着酒力与席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中,高某将席某左耳鼓膜打穿孔。经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席某伤情已构成轻伤。并在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7748.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人席某关于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