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审判研讨
结束恋爱关系索彩礼 持棍致人轻伤被判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11 13:43:57 打印 字号: | |
恋爱结束索要彩礼理所应当,但抡棍伤人实在不该。5月17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索要彩礼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宋某之女恋爱。后二人结束恋爱关系。因彩礼纠纷引起两家矛盾。2004年7月上午10许,被告人张某得知宋某之女欲结婚正在拉嫁妆时,心怀不满。遂持木棍从家中出来赶至宋某家门口拦挡装嫁妆车,遭宋某阻止并发生争执,继而殴打。殴打中,被告人张某持木棍照宋某腿部挥打,致其腿部损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案发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5000元。 经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欲要回彩礼钱,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持刀砍伤被害人并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