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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偷成性不悔改 结伙盗窃又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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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44:00 打印 字号: | |
被告范中明出狱后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从自己单独盗窃发展为结伙盗窃,其结果只能是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5月17日,卫辉法院审理了被告范中明等结伙盗窃一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范中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卢保新(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卢保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范中明199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卫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2002年元月某日晚,被告范中明将卫辉市后河镇孔庄村张明齐家的东方红150型拖拉机头盗走,该车价值4000元,数日后,因怕发现又将该车放在失主家100米处。2003年秋某日晚,被告范中明伙同被告卢保四将卫辉市李源屯镇白河村张辰林家泰山12型拖拉机头走,该车价值1942元。2004年11月10晚,被告范中明驾驶机动三轮车,伙同被告卢保新到卫辉市李源屯镇后李庄学校,将六名同学的自行车盗走,价值1843元。2004年11月23日晚,被告范中明伙同被告卢保新将卫辉市后河镇佳丽照相馆门口牛某的力之星100型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3583元。被告范中明参与盗窃作案12起,其所盗窃赃物总价值18281元,得赃款830元;被告卢保新参与盗窃作案4起,其所盗赃物价值7247元,得赃款230元;被告卢保四参与盗窃作案1起,其所盗窃赃物价值1942元。2004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卢保新协助公安机关到被告卢保四家中,将被告卢保四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范中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理,且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的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卢保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卢保四到案,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且又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卢保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