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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行抢劫 触犯刑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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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36:47 打印 字号: | |
2005年5月28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4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骑摩托车窜到濮阳县城关镇黄彬村菜市场北100米处,强行拦住加强三马车的被害人关某,持刀抢劫现金3000余元。2004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骑摩托车窜至濮阳县红旗路东路路北一胡同里,抢夺被害人毛某的挎包,遭到反抗后殴打毛,周被当场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