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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拐卖女婴 三人分获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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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34: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卫辉法院对杨秀、田云生、池桂花拐卖女婴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杨秀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分别判处被告田云生、池桂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2年元至12月,被告杨秀合曾先后五次将五名女婴分别以3700至5500元不等的价格卖到卫辉市唐庄镇、后河镇及太公泉镇。2003年7月,被告杨秀合又伙同被告田云生、池桂花(夫妇)将一女婴以5000元价格卖到卫辉市李源屯镇,以6000元价格将一女婴卖到卫辉市上乐村镇。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杨秀合、田秀合、池桂花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杨秀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其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田云生、池桂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6条第一款、第55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四款、第27条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卫辉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