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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财一万元 主动投案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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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9 1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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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盗窃他人钱财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红跃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汝南县三门闸乡大付庄村委农民范红跃,于1999年5月28日上午,伙同祁风得、杨新四、杨新政(三人均已判刑)、张继宣、周保平预谋到汝南县三门闸信用社行骗。在该社门前,张继宣在放线时发现唐保六取款,随及将此情报告给同伙,范红跃等人去一旁放风,杨新四、周保平跟随唐保六,利用丢钱方式,引诱被害人上当,借机将唐保六包内所取现金10000元窃取。之后,六人在三门闸乡胡桥附近,将赃款均分。范红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7日被汝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11月23日,主动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红跃伙同杨新四等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范红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