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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查封物品 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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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31:0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物品的刘某被禹州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2年,外地农民朱某来到禹州市梁北镇村民刘某开办的煤矿打工,在一次井下采煤时朱某被木头砸伤,刘某拒绝支付医疗费,无奈,朱某只好起诉,在诉讼中,禹州市法院根据朱某的申请,做出诉讼保全裁定,将刘某所有的道轨等物品予以查封,2003年7月15日,禹州市法院做出(2003)禹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赔偿朱某医疗费等共计12935.3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不担不执行法院判决,反而胆大包天地将法院查封的道轨等物品卖掉,造成判决无法执行。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私自将法院查封物品卖掉,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