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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占便易险被拐卖 人未卖成换来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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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29:04 打印 字号: | |
6月7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被告人党根省、张亚娃犯拐卖妇女罪,当庭作判决,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五年和三年。 陕西省华阴县58岁农民党根省、张亚娃(化名张亚、张跃)在华阴县结识。2005年1月23日被告人党根省在华阴县见到被告人张亚娃和被害人(女,30岁,在华阴县作礼拜结识)王某某在一起,被告人党根省以给二人买衣服为名,将二人骗至陕西潼关后。随产生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河南省老家卖掉的意图,告诉了被告人张亚娃,张亚娃未同意,后被告人党根省又以将被害人贩卖后给其分钱,张即同意。因到潼关天色已晚,被告人党根省便找到一家旅馆,让被告人张亚娃看管被害人王某某,三人同住一个房间。第二天,被害人感到受骗,并趁被告人张亚娃外出,党根省不备之机逃出旅馆。二被告人又在潼关汽车站找到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党根省给被害人王某某买了一个黄绿色的小包,并以送其回家为由,于2005年1月24日,二被告人同被害人王某某由潼关乘汽车至灵宝火车站,转坐当日的2132次列车。当列车运行至洛阳至偃师区间乘警查验车票时,被害人王某某即向乘警报案,二被告人当即被乘警抓获,后案件移交开封车站公安所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根省、张亚娃以出卖为目的,结伙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党根省,从犯意的提起和在具体实施拐骗被害人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亚娃辩称:“人没有卖出,钱也未分,不知是否算犯罪”。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据此,被告人张亚娃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拐骗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妇女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