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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山林触刑律 毁坏树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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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28:32 打印 字号: | |
6月3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被告人盗伐林木卖钱而触犯刑律犯盗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刑事审判案件。   2004年1月,邓春阳(另案处理)找被告人石民砍伐林木加工备木用,两人讲定每根备木0.15元。后被告人石民找到被告人李贞帮忙,在河南省渑池县坡头乡杨树洼村后山林坡上,砍伐林木1000棵,制作煤矿用备木3342根,合计卖款500元。后经群众举报,河南省渑池县林业公安分局将二被告查获。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民、李贞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木卖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律规定,本案二被告人砍伐林木的数量较大,依法应于惩处。据此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石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贞有期徒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