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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遭污辱弟帮“出气” 持械伤人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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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27:48 打印 字号: | |
姐遭污辱弟弟出面替其讨公道,但因方法不对持械将人伤。2005年4月30日,此案由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日,经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1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潘保之姐潘某某到该村西地桃园浇地时,被本村的宋某(已判刑,死亡)拽住胳膊,意欲强奸。该女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其弟潘保,潘保恼怒到地找到宋某打其二耳光,宋某之子宋生见状与潘保殴打,被人劝开各自回家。宋生回家后随用电话联系亲属赵某、陈某等人。下午2时许,在外地打工的潘某某之夫郭某回家得知后即与被告人潘保、之弟潘弟到宋家欲说此事,行至宋家门口时与宋某家人及亲属宋A、宋B、宋C、赵某、陈某等人发生争执、互殴,互殴中,被告人潘保用锐器将宋某之外孙陈某胸部捅伤,被告人潘保及潘某某之夫郭某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外伤致心脏损伤已构成重伤。潘保面部创口长度已达。3.5厘米,郭某面部创口累计长度已达5厘米,均已构成轻伤。 经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保得知其姐被强奸,本应到公安机关告发,不应置法律而不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被害人认为本案是因其外祖父犯罪行为所引起,不要求赔偿及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