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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宅基矛盾将人伤 三颗牙换来十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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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27:19 打印 字号: | |
汝南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对被告人方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38.61元。 方新华与王林均住汝南县罗店乡罗西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2003年,方新华之兄方新民与王林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并产生很大的矛盾。2003年3月28日中午,方新民与王林又因宅基引起纠纷,双方从争吵升级到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方新华上前与兄长共同对王林进行殴打,方新华用硬物致王林的牙齿掉三颗、断一颗、松动一颗。王林伤后先到本乡卫生院诊治,当晚转入汝南法医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花医疗费1261.5元。汝南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2003)第136号鉴定书结论:王林的口腔损伤属轻伤。(2005)驻证鉴字第32号伤残评定书认定:王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新华故意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新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林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被害人王林先对被告人之兄方新民漫骂,对该纠纷的引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方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38.61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