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法院简介
|--院长致辞
|--机构职能
|--荣誉展台
|--审判委员会组成
|--法官名册
|--工作职责
|--工作流程
|--法院领导
新闻中心 [管]
|--图片新闻
|--法院动态
|--媒体报道
|--案件快报
|--执行动态
|--报告与统计
诉讼服务 [管]
|--开庭公告
|--交通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文本
|--风险告知
|--办事流程
执行公开 [管]
|--执行快讯
|--执行法律法规
|--执行曝光台
审务公开 [管]
|--法院工作报告
|--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法院文化 [管]
|--法官风采
|--摄影书画
|--廉政建设
|--文体生活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管]
|--调研园地
|--审判研讨
|--案例指导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执行公开
审务公开
裁判文书
庭审公开
法院文化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因宅基矛盾将人伤 三颗牙换来十月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9 11:27:1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汝南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对被告人方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38.61元。 方新华与王林均住汝南县罗店乡罗西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2003年,方新华之兄方新民与王林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并产生很大的矛盾。2003年3月28日中午,方新民与王林又因宅基引起纠纷,双方从争吵升级到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方新华上前与兄长共同对王林进行殴打,方新华用硬物致王林的牙齿掉三颗、断一颗、松动一颗。王林伤后先到本乡卫生院诊治,当晚转入汝南法医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花医疗费1261.5元。汝南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2003)第136号鉴定书结论:王林的口腔损伤属轻伤。(2005)驻证鉴字第32号伤残评定书认定:王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新华故意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新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林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被害人王林先对被告人之兄方新民漫骂,对该纠纷的引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方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38.61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