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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德致人轻伤 主动赔偿拘役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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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1:26:54 打印 字号: | |
陈力,男,住汝南县三门闸乡大付庄庄村民委员会。2004年10月31日晚,陈力同商平安等人在本村村民商小白家饮酒,饮酒过程中陈力、商平安因琐事发生争执,借助酒劲的陈力将酒杯摔下,商大白对陈力摔酒杯的行为不满,两人就进行厮打,被商平安、商小白拉开后,陈力从地上捡起半块砖,向商平安砸去,致商平安左眼眶内壁、鼻骨左侧伤、右额骨骨折,经汝南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商平安的损伤属轻伤。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力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陈力与被害人商平安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当庭履行完毕。),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